標 題 | 關于公開征求《西藏自治區支持低空經濟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意見建議的公告 | ||
索引號 | 000014349/2024-00779 | 文 號 | |
發布機構 | 發布日期 | 2024-06-12 23:06:27 |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打造低空經濟等若干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要求,加快落實西藏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快通用航空產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決策部署,結合西藏實際,特制定《西藏自治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6月12日至6月18日。
二、反饋意見途徑:
(一)電子郵箱:wilea1028328@163.com;
(二)聯系電話:15810056084,聯系人:孫惠君;
(三)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北京東路22號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航空事業發展處22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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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藏自治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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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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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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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
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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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發展新質生產力,打造低空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要求,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通用航空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創建”,堅持“三個賦予一個有利于”,立足西藏特色優勢資源,加快培育低空經濟新興產業,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現制定以下政策。
一、設立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將自治區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變更為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照本《若干政策》有關支持范圍和標準,研究制定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用于支持建設通用機場、開展通用航空業務、促進低空旅游消費、開通短途運輸航線、開展通用機場運營、建設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完善通用航空設施設備、支持無人機發展,以及建設無人機試驗基地、通航小鎮、培養低空經濟人才、開展培訓教育、舉辦低空經濟會議及活動、開展低空經濟研究等方面。(責任單位:區財政廳、區發展改革委)
二、支持通用機場基礎設施建設。科學修編自治區通用航空發展規劃,將項目選址納入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簡化通用機場審批程序,A類、B類通用機場在通過軍方核準場址和民航審查批復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投資主管部門,按程序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臨時起降點(含飛行營地等)由項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批并向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報備。鼓勵社會資本采用多種方式參與通用機場投資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通用機場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申報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新建通用機場將納入自治區年度重點項目計劃管理。對于符合全區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的新建A類、B類通用機場,取證后按照該項目主體工程建設費用(最終結算價)的30%一次性給予支持,所需資金從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或以資源配置及資源開發權的方式解決。(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區自然資源廳、區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支持低空智能信息網、低空飛行數據平臺及低空監管服務平臺等低空飛行服務系統,無人機、直升機和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起降及能源保障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在通用航空器安裝北斗、ADS-B、5G等機載終端設備,并給予20%的補貼。加快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低空飛行保障配套設施,按照配套項目總投資(最終決算價)的30%進行補助。(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鼓勵通用機場管理運營。對年度通用航空飛行(含大型無人機起降)達到500架次(起、降各計0.5架次,下同)的A1、A2、A3類通用機場以及執行通航飛行達到500架次的運輸機場,對管理運營單位分別給予每年最高300、200、100、100萬元的補助,每個機場補助期限不超過5年,所需資金從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支持國家投資的通用機場免費提供給通航運營企業使用3年,運輸機場減半收取相關使用費用(不含私人包機飛行)。(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鼓勵開通區內短途運輸航線。鼓勵低空經濟企業開通區內短途運輸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區內支線機場、通用機場的點對點執行的航線)??紤]到高高原適航機型少、準入門檻較高、運營成本較大、市場開發度較低等因素,初期采取政府主導培育市場的方式,以招標的方式確定運營單位,根據運營企業開通的航線類別、航線數量、航班頻次、使用機型等情況簽訂合同,確定補貼額度。待市場開發穩定后,按照乘客1000元/每人/小時進行補貼。所需資金從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鼓勵開展低空物流。對在區內開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區內)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其中:
????1.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認定飛行數據,下同)新開辟的航線,飛行架次首次超過2000架次的年度,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且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15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線飛行架次,每增加20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15萬元獎勵。
2.中、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新開辟的航線,飛行架次首次超過500架次的年度,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且超出500架次部分每增加5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25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同一航線飛行架次,每增加5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25萬元獎勵。
3.有人駕駛航空器運載貨郵開展物流業務的,按照5000元/每噸/小時進行補貼。
以上獎勵每個企業每年合計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拓展通航應用場景。支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將通用航空公共服務(含無人機,下同)納入政府購買相關目錄范圍,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通過購買通用航空服務的方式,在巡查處置、警務飛行、醫療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應急救災、國土測繪、交通指揮、農藥噴灑、氣象探測、天氣作業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鼓勵發展通用航空消費市場,對開展低空旅游、飛行體驗、航空運動等,通過發放政府消費券方式予以補貼。(責任單位:區公安廳、區財政廳、區自然資源廳、區交通運輸廳、區水利廳、區農業農村廳、區商務廳、區衛生健康委、區文化和旅游廳、區應急管理廳、區政府國資委、區體育局、區林草局、區氣象局、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暢通低空經濟企業融資渠道。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類企業享受《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關于稅收、金融、產業扶持、土地、就業創業及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各類社會資本與國內知名企業合作在我區設立低空經濟企業。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區內低空經濟企業的信貸支持,利率可按西藏金融機構一般類商業貸款利率執行。支持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類企業,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免征企業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等。(責任單位:區財政廳、區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西藏監管局、人行西藏分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鼓勵低空經濟企業落戶西藏。對新落戶的低空經濟企業,經營范圍為eVTOL(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研發制造、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與商業運營等,實繳注冊資本規模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經與市政府或落地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承諾第二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諾時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0%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落戶獎勵,同時,采取自治區、地(市)聯動方式,對新落戶企業在空間保障、場地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綜合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對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按落戶地區的相關支持政策享受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廳、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區財政廳,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支持低空經濟科技創新。推動創新鏈和產業鏈融合發展,鼓勵區內外優勢單位圍繞高高原航空器、飛行服務保障系統、機場建設運營等關鍵技術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鼓勵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申報有關項目,爭取自治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支持。鼓勵在自治區實際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牽頭制定并發布的低空制造、低空應用、低空保障等領域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認定,分別對應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每個申報主體年度獎勵累計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教育廳、區科技廳、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區財政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支持低空經濟集群發展。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飛行器制造、應用示范、運營服務等方面成效明顯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或開發區建設國家級、自治區級低空經濟產業綜合示范區。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國家級、自治區級低空經濟產業綜合示范區條件的,由自治區級財政分別給予20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專項用于低空場景運營、參展辦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出,鼓勵地方同步安排資金合力支持。支持自治區級低空經濟發展示范區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創建自治區級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示范城市,牽頭組建低空綜合應用城市群,推動產業協同、資源共享、場景共建。(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區經濟和信息化廳、區財政廳、區交通運輸廳,各地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打造高品質通航小鎮。支持發展以通用航空旅游、航空文化為特色的通航小鎮,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通航小鎮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鼓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加大對通航小鎮建設的投入力度。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在用地指標、減免項目建設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范圍內給予支持。對經自治區認定的通航小鎮,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5000萬元支持,所需資金從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區自然資源廳,區林草局、各地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及人才培養。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通用航空培訓機構,支持低空經濟企業在區內開展航空文化科普、應急體驗及航空駕駛體驗,建設航空文化科普體驗中心,開展面向青少年的航空教育及航模培訓業務。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在區內開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運動類照、無人機駕照等執照培訓。對培訓合格且取得相應證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萬元、私照每本2萬元、運動駕駛執照每本1萬元的標準給予培訓企業補助,補助期從開始申請補助年度起持續3年,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不超過300萬元,所需資金從低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支持區內有條件的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通用航空類專業,加強與國內民航類院校合作,培養飛行、適航、航空器和發動機維修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鼓勵低空經濟人才申報“珠峰英才”計劃,對企事業單位引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相關的高端人才,按規定享受自治區人才引進政策待遇,或享受行業系統援藏政策,從補貼、項目、崗位等方面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區黨委組織部、區教育廳、區財政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支持交流推廣活動。支持自治區低空經濟領域企事業單位、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在藏舉辦低空經濟峰會、高端展會、學術會議,提升低空經濟西藏影響力。對以自治區政府名義主辦的會議、論壇和展覽,按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確認為實施該項目實際發生的總投資費用給予全額資助,總投資費用超過300萬元的部分不予資助。(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廳、區商務廳、民航西藏區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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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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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飛行服務保障運營及保障、通用機場建設運營等各類低空經濟企業。所稱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保持一致。
不接受被信用中國等公共信用機構披露,列入失信聯合懲擊黑名單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市場主體的申報。若申報單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助的,相關部門應當收回獎勵、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中各企業同一種類運營補貼采取就高原則,同時與自治區各級單位出臺的其他政策補貼重合的采取就高原則,不重復領取補貼。各責任單位應當結合分工及時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鼓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政府出臺低空經濟協同配套政策。需超過相應條款中獎勵資助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通用航空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西藏自治區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藏政辦函〔2023〕3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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